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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注册公司为您分析为什么会出现低价商标转让的现象

作者:天津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13 08:58:35

商标的购买和转让在我国十分普遍,但商标转让的价格却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商标的售价可以高达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而有的商标只能卖到几千元,差距不小。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低价商标转让的现象呢?低价商标能转让吗低价商标可以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应注意一些事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商标转让”的规定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商标局管理程序不透明也受到内部人士的批评,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权利人在更大程度上。下面由天津商标注册公司为我们说说低价商标转让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根据《商标法》,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商标局制定的《转让申请书》《注册商标申请书》固定格式上加盖公章或者签名。

二、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办理手续的人员必须向商标局提交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商标代理委托书等材料,同时缴纳商标转让申请费。

三、商标转让申请,暂时不需要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能反映转让人意愿表达的法律文件是转让申请书/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注册商标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依法予以核准,并通过商标官方定期公告,向受让人颁发注册商标转让核准证书。

五、未经确认的商标申请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审批后直接变更商标名称。自商标局批准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

六、这个商标的价格便宜而且不便宜。如果你以100万元的价格把iPad商标卖给你,你会认为它和卷心菜一样便宜。如果你以2万元的价格把普通商标卖给你,你会认为价格太高了!影响商标价格的因素很多。让我们找出商标低价转让的原因是什么?

七、新注册商标商业价值低,知名度低。

八、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标的价值和声誉会增加。商标使用时间越长,其转让价格就越高。但如果企业出售的是新注册商标,那么此时低价转让是合理的。

九、商标注册类别和同类商标数量很少十、商标注册种类越多,同类商标数量越多,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越大。同时,此类商标往往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转让价格肯定会高得多。不仅如此,注册初期商标的类别成本和近似数量也很高。当然,转让时价格会很高。但如果企业持有的商标只有几类,或者根本没有类似的商标,那么转让价格必然非常低。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一些商家为了谋取利益,会出售虚拟商标,价格也可能定得很低。或者非法使用的商标。为了尽快摆脱它,商家会把价格调得很低。建议你不要买这种商标。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名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我们注册之前一般都会去先进行一些了解,如果不熟悉的情况下我们的商标很可能会被驳回,所以注册之前一定的先进行商标的检索工作,检索如果是有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一般是很难通过,会直接申请不了的。想要申请之前可以咨询中和知识产权,挺专业的,检测的很及时,态度很好,所以,我们最好是先看看商标注册的时候是怎么判断相同或者是近似的,然后能够在注册之前避免这种,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在注册商标的时间应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互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因此而产生的整体视觉,仍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强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此种比对方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称要部,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隔离比对的方式。

一般地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件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利用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彩隔离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

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购买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使法官更关注两个商标的不同点,不能准确地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所以,《若干解释》该条规定的基本内容,是要求法官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综合采用上述比对方法,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用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采用这样方法,可以使法官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保障办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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