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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注册续展的时间和费用

作者:天津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6 08:44:34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和使用时效制度,商标经注册后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商标的使用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到期后,想要继续使用商标的商标权人可以对商标进行续展。那么天津商标注册续展的时间和费用各是什么?

商标注册是申请商标的一项必要流程,注册后的商标才能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目前为止,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的使用期到期前,商标权人可以对商标的使用期进行续展。

天津商标注册续展的时间: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商标使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注册。2、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3、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4、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注销后的商标,他人再使用就不再构成商标侵权。5、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天津商标注册续展的费用:1、续展缴纳的费用大概在2000元左右;2、宽展期内进行续展的,需要再加大概500元的延期费用。商标权在合理期间未办理续展导致被注销是商标权终止的一种情形,商标权还有一些其他的终止情形:1、商标权人的注销申请而终止。2、因某种原因,商标局相关单位撤销而终止。①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②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③商标权人违法商标法的规定,被商标局撤销。

3、商标权人死亡而终止。商标使用期满前可以对商标进行续展,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续展的,还可以在6个月的徐展期内提出对商标进行续展。但是在商标续展期间进行续展的,续展费用可能需要再加上一个延期的费用。

现在代理这个服务领域中,包括的已经非常广泛,很多这种代理机构在运作的时候,不仅只申请商标的业务,而且很多余商标相关或者衍生出来的业务,都在这些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中。我司为你介绍商标代理涉及哪些领域?现在很多商标代理机构在运作中,尽是商标部分就分成了很多的领域,其中商标在经营中不仅包括很多不同的方向,在商标的服务中不仅包括国内商标,还包括很多国外的商标服务,另外在涉及到商标服务的信息中,很多代理结构还提供商标操作和商标取名的服务。

现在很多商标代理机构在运作的时候,自己招收的工作人员越来越全面,其中这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还能够向用户提供商标设计的服务,所以从商标的设计到申请,再到后期的维护,这些代理公司都能提供服务。除了这些服务之外,如果用户有专利权或者著作权方面的业务也可以到这些代理结构寻求服务。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和使用管理。同时,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和使用管理。商标注册公司提醒“绿色食品”标志的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消费的追求,人们身边的绿色食品越来越多了。我国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制定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目前市场上的绿色食品良莠不齐,“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情况也较为混乱,一些产品为打销路卖高价,在包装上任意标注“绿色食品”,来误导消费者,牟取暴利。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特定质量标志,并不是任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都可随意使用的,必须由符合一定条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享有。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农业部准许,擅自印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经销假冒“绿色食品”食品的,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假冒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依《商标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商标贰言、贰言复审及争议案子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力维护疑问的,以本规范为准则进行个案断定。 

2.1将与别人在先挂号、运用并具有必定知名度的商号一样或许基本一样的文字请求注册为商标,简单致使我国有关大众混杂,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能够遭到危害的,应当断定为对别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略,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许予以吊销。  

2.2适用要件  

(1)商号的挂号、运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注册请求日; 

(2)该商号在我国有关大众中具有必定的知名度;  

(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运用简单致使有关大众产生混杂,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能够遭到危害。  

2.3关于在先商号权的界定  

以商号权对抗系争商标的,商号的挂号、运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的请求注册日。  

在先享有商号权的现实能够用公司挂号资料、运用该商号的产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加以证明。

2.4关于混杂能够性的断定 

混杂的能够性是指,系争商标的注册与运用将会致使有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效劳来自于商号权人,或许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断定系争商标简单与在先商号发作混杂,能够危害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应当归纳思考下列各项要素:  

(1)在先商号的独创性。  

假如商号所运用的文字并非常见的词语,而是没有切当意义的臆造词汇,则能够断定其具有独创性。  

(2)在先商号的知名度。  

断定在先商号在有关大众中是不是具有知名度,应从商号的挂号时刻、运用该商号从事运营活动的时刻跨度、地域规模、运营业绩、广告宣传状况等方面来考察。  

(3)系争商标指定运用的产品/效劳与商号权人提供的产品/效劳准则上应当一样或许类似。 

2.5 维护规模  

依据在先商号所具有的独创性、知名度,以及双方产品/效劳的相关程度,在个案中详细断定该在先商号的维护规模。 

3.1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别人享有著作权的著作请求注册商标,应断定为对别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略,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许予以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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