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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注册后的八个注意事项

作者:天津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3 08:28:44

所有学过商标的朋友都知道,申请天津商标注册不到一年,超过一年半。不包括中间拒绝。商标注册成功后,我们不能坐以待毙,不能忽视需要注意的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现在我将介绍天津商标注册后的八个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一、商标注册后,可以有偿出售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应当尽快使用,并保存使用证据(部分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和照片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注册商标成功后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不要自己更改太多商标申请核准时使用的商标标识应当与注册商标标识一致。在使用过程中,企业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能自行更改商标文字。快速提示:不允许将原商标的改为简体字。外观变化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

三、公司名称变更,必须事先变更商标商标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商标局办理有关转让手续。例如,如果一些公司取消了他们的商标,他们将无法转让它们。

四、商标许可应当备案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在这里,小快提示:如果允许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应敦促商标所有人及时在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这是你自己使用商标保护的一层保护。

五、如发现类似商标,应尽早提出异议为了防止自身商标的重要性被淡化,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仅仅依靠商标局的审查员。如果你的竞争对手或你的原合伙人申请了与你相似的商标,你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如果他的申请成功,你就很难通过。小快提醒大家,商标公告后,异议期限只有3个月。在此期间,可以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过时。

六、扩大使用范围,需另行登记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不同类别提出。经批准后,以批准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不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必须另行申请注册。

七、第35类,注册是对的,千万不要上当如果一个企业在开业之初不想在商标上投入太多的资金,而忽略了35类的注册,那么在企业发展一段时间后,就必须增加注册。因为35种商标比较全面,比如目前流行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等,即使不用也要注册。如果有人恶意窃取注册,那就不容易了。

八、商标更新应尽早进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期满后12个月或者6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换发。未续展的商标无效。以上八件事是我们在商标注册后需要注意的。

1、不能有效避免注册风险低价意味着几乎无利可图,所以他们不会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对商标进行详细的检索,那商标的品牌保护更别谈了,基本上只是做一个简单的查询,就直接提交,所以注册成功率非常低。

2、商标权利不能完全得到保护注册商标时,商标代理人会根据申请人所需要申请的品牌及其主营业务范围进行分析。比如说需要注册商品涉及餐饮,商标代理人会给申请人做品牌分析,咨询是否会发展APP注册等。如果遇到低价的代理机构,很可能就把这个过程省略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就不能得到完全保护。

3、用申请人的钱作为融资有些商标代理人可能把申请人的申请费用作为投资,用作其他行业或理财产品上,而不是第一时间递交给商标局,为此而耽误了很长的时间。更有些代理机构,拿到申请人的钱,投融资失败,干脆直接跑路,关门大吉,这种案例已经出现过很多起了。这样导致商标申请人不能按时拿到商标证书,而且在此几个月的时间,会导致其他企业将商标抢注。

4、借低价揽客户,后期加收费用有些商标代理公司先以低价吸引你,借以审查费、公告费、监控费、授权费、领证费等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以此接口收取几百元等不大数额,如果你不给的话,就被告知无法得到商标,最后申请人只能被迫给钱。这样算下来,花费其实比正常的费用高很多。

因此大家不要被低价的招牌吸引,毕竟一分钱一分货,低价只能压缩成本,最终提供的服务必然是打过折扣的!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简单来说,一是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目前国内外所知技术之外;二是同样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被申请过,没有被记录过。还不明白?下面专利申请小编就为大家列出几种常见的情形。  

1、相同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内容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相同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概念与一般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  

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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