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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注册名称如何取才好?

作者:天津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6 08:26:36

从读书时代到踏入社会工作,自我介绍在每个阶段都少不了,有的人名字一出来就让人忘不了,这就得益于名字起得好。由小见大,一个企业也是一样,企业商标名称和品牌是完全联系在一起的,品牌名称对品牌形象提升至关重要,品牌名称直接影响品牌传播效果。那么,天津商标注册名称如何取才好呢?          

商标在命名这方面得千万不能马虎,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易认、易记、易读、易懂   商标的名称要简洁明了,用词要通俗易懂,用字要求笔画简单,便于书写传达,消费者也易于辨认。

二、站在消费者角度上,拗口的商标名称也是很难记住的,会降低推广力度,从而影响产品的销售。只有简短、易读、易记、不累赘的商标名称才能达到更好的认知效果。   

三、响亮,带来深刻印象   响亮,带来深刻印象,结合产品本身意义,打造出一个响亮的名称,更容易在消费者中广泛传播。例如金嗓子喉宝这一商标名称,叫起来很响亮,容易在消费者中广泛传播,在货架上也容易识别。   

四、赋予商标名称寓意美感   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例如“雀巢”这一品牌名称和“鸟巢中一只母鸟正在哺育两只小鸟”的品牌标志,使人联想到嗷嗷待哺的婴儿、慈爱的母亲和雀巢公司的营养食品,有助于打动人们购买。   

五、突出产品作用及特征   商品都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和特点,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如“安踏”旅游鞋,使消费者联想到穿鞋时的舒适。再比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   

六、考虑商标的可延伸性   在为商标命名时,既要处理好商标与产品的关联性,相得益彰,又要考虑企业今后拓展到其他领域时是否适用。建议使用一些适用性较强且不具负面影响的词汇。   

商标名称一定意义上也代表了企业形象,就像人的名字一样,好的商标名字会给人“名如其人”的良好印象。同样,好的商标名称给人的感觉也会不一样,相应的广告效果也会比预期的好,对宣传工作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今天要告诉你,即使你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也不是一切。如果你拿到证书,你只能说这个商标属于商标申请人。但如果商标申请人使用不好,婴儿商标会像熊宝宝一样,给你带来各种麻烦!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注册商标的特权:

一、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相关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

四、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给他人;

五、质权:商标注册人在经营活动中有权与其注册商标设定质权;

六、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

七、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八、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了解了注册商标享有的特权后,你必须对注册商标的价值有进一步的认识,对如何投资自己的商标有明确的方向。

一、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变更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商标局审查签发商标转让证书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三、商标注册人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字体、图形或者组合;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五、注册商标可以估价和质押。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还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商标局应当予以公告。

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申请续展。

七、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只要每十年更新一次,商标就可以***存在。注册人应以标准化和连续的方式使用它,以使其价值化。

八、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

九、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撤销。

十、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标许可证。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质量,并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

商标代理公司在注册过程中的所有权和应负的责任有两种:

(1)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是商标代理公司自身的过错或错误造成的。由于注册过程中的非工资因素,如商标质证中的客观限制,在实际的申请过程中,被查询的商标被驳回。与往常一样,注册公司不应承担严重责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 如因代理任务的疏忽或疏忽,如盘问过程中的疏忽和计划中的总目,并非由成分引起,则代理应根据情况的等级负责合规。但是,商标代理的责任是值得追究的。有三种观点:首先,建议只承担代理费用,因为登记部门只赚取这个费用,提供的查询结果只是参考依据。事实上,注册部门并不知道委托人是否要求注册商标在实践中应用,但也很重视其他方面的责任,如手续费的损失、经营过程中理论商品的损失,如广告的投入、商品的推广和验收等,等。

第二,这种观念真的完全消散了,不仅是商标注册的成本,还有商标申请造成的一切损失,比如商品经营活动中的促销等损失,因为这些损失都是商标注册机构的失误造成的。看商标注册成本和因注册申请而产生的官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看商标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广告经营成本。除单方另有约定外,主要当事方有守法行为,主要当事方未充分了解任务。

第三,认定商标注册部门履行合同的义务是适当的。

首先,毫无疑问,《服务公约》与注册部门有关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有关。根据我国《条约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实验合同的任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所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公约履行后可能损失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商标注册部门的过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当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明确了损失赔偿和违约损失的范围。因此,依托商标注册部门的失误,将商标研究成本、商标注册要求成本和商标投入使用后的成本视为注册部门合规造成的损失域。

但是,合同法这一条还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条约而预见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区分下列损失,即在订立商标注册合同时可以预先感觉到或不可能预先感觉到的损失,以及不能预先感觉到的损失。如果由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过错导致商标未能注册,在商标审查中就没有参考价值,代理机构的灵感也无法表达,那么很明显,违约行为自然成为了使用的损失,这是注册过失最直接的终结。另外,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有预感,在商标查询后,委托人可以根据质证结果作出是否要求商标注册的选择,由代理机构的质证直接负责。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确实存在因商标注册失败而导致商标实施和销售情况调查失误,导致因商标注册失败而导致商标流失的情况。但是,这可能不属于代理人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

(1) 商标查询只具有参照意义,并不意味着商标可以被不公正地使用,也不意味着商标的使用不会受到外部侵权的处理。由于商标注册的原因,当事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主观上没有一定的风险,申请人应当为自己申请未注册商标的风险而努力;

(2) 商标审查最直接的指标是确定商标注册的可能性,而不是作为商标能否使用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代理人只能预感委托人可以根据查询结果作出是否要求商标注册的决定。然而,仅仅根据调查结果,商标代理公司可能无法预见商标的广告宣传和实际商业用途,特别是少数商业用途。因此,该机构可能不对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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