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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天津商标注册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

作者:天津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6 08:46:40

定将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予以注册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天津商标注册的申请。只有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和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由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因此,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是由商标局集中统一办理的。

决定将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予以注册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只有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和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用“圆圈R”表示,“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意为“注册”)的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非注册商标一般用“TM”表示,“TM”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

在标志被作为商标而使用在先的情况下,若未申请注册,则在后的申请人可以以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取得该标志的商标专用权。我国对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商标是否经过申请人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过商标局核准,申请人便取得商标权。反之,如果商标所有人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使经过长期使用,也同样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不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除非其在先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范围的影响,否则,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不能形成所谓的在先权利,其与在后注册商标之间一般也没有冲突,依法保护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法律所要求。

未注册商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可以使用的,但其使用仅允许在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被核准注册之前;在他人注册之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仍然使用的,则会受到侵权之诉而被禁止。

天津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声音和气味在我国不能注册为商标。关于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第8条有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声音和气味在我国不能注册为商标。

关于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第8条有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该规定,注册商标必须由可视性的要素构成,因此,声音和气味这类不能被视觉感知的要素在我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当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比如英国和澳大利亚就规定声音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我国的商家在这些国家申请声音和气味作为注册商标,也是可以的。如果一个商标要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这个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二是这个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冲突。对此问题我国《商标法》第9条作出了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影响天津商标注册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

一.商标产品历史收益状况;

二.商标产品未来收益能力;

三.商标状况: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

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

1.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

2.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

3.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

4.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

5.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

6.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

7.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为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评估商标中,要对企业定性、定量资料充分加以整理、分析、测算,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

四.商标注册的体系建立完善程度。

五.商标权从长远意义角度考虑是企业不败的核心竞争力。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天津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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