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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很多时候人们都认为注册商标只是一个品牌的表现形式,而顾客的消费很大程度上是受品牌自身的价值所吸引,商标是将运营商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运营商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人拥有专有权,那么天津商标注册有何作用呢?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2、商标注册证是商品获准进入商场销售的凭证;
3、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敢仿冒,否则就可以告其侵权,获得经济赔偿。相反,若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必然失去自己精心策划苦心经营的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是申请省市名牌、驰名商标、质量认证的前提条件;通过专业的分享,可以了解商标可以对我们的商品起到保护,也可以作为一个起点,作为步入世界市场的契机。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天津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如今,商标在企业及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带动作用日益凸显。然而,省工商局和商标协会在调查中却发现,商标意识普遍较低、缺乏强势品牌、科学运用品牌的能力较弱、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少等问题依然制约着我省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品牌之痛商标意识普遍较低商标意识决定经济发展走势。省商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共有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167.7多万个,平均每20个市场主体才有1件注册商标,这与广东3个市场主体、北京4.5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相距甚远。在本次调查中,天津商标注册量最多,但还不到2000件;而福建泉州晋江,仅一个县级市就拥有28263件注册商标、16件中国驰名商标和118件著名商标。
商标数量上的差距,说明我省市场主体的商标意识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这种低水平的商标意识,在省政府确定的10大支柱产业中更为突出。以钢铁产业为例,河北钢产量超亿吨,居全国首位。但全省钢铁行业仅有5件著名商标,占我省著名商标总数的1.56%,且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为0。这些企业通常获取的是资源利润而非品牌效益。与此相反,上海宝钢拥有138件注册商标,在18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54件国际注册,并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品牌价值达到了482.47亿元。
这一情况说明,我省在产业经济的发展中,存在着重视有形资产的投入和开发、不重视无形资产的积累和建设的问题。品牌之憾缺乏强势品牌立足国内外市场,不难发现,我省品牌产品少,结构不合理,尤其缺乏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对全省经济具有较强拉动和辐射作用的知名品牌,是我省商标事业发展面临的又一重要瓶颈。就知名品牌的质量而言,去年1月10日,中国品牌研究院公布了《第三届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我省14件商标入围,占2.8%,低于全国平均值3.8个百分点。
500强的平均价值是23.86亿元,我省入围商标的平均价值是11.71亿元,仅列全国第27位,略高于陕西、广西和西藏。遗憾的是,我省唯一一件刚刚超过平均值的商标三鹿,也因遭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轰然倒下。2008年6月12日,《第二届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选》揭晓,288个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中,我省9个品牌上榜,而广东、浙江、山东三省是我省的2.7-5.6倍。
在驰名商标的构成中,发达省份机电产品和以IT产业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品居多,我省则以食品、日用品居多,高精尖、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仅占9.3%。同时,我省驰名商标进行过价值评估的有10家,占23.2%;著名商标进行过价值评估的,有65家,仅占4.6%,反映了企业对商标价值和无形资产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总体来说,我省商标价值普遍较低,核心竞争力不强,存在企业多,品牌少;企业大,品牌小的症结,缺少国内硬牌和国际大牌。品牌之殇科学运用品牌的能力较弱先进省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当中,不断创造品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当成重中之重。
省商标协会这位负责人说道,然而,由于创新不足、管理落后,我省一些知名品牌,有的昙花一现,有的流失严重。调查中发现,衡水的旭日升商标,曾引领中国茶饮料革命,创立了一个行业,是我省第一件驰名商标,鼎盛时期的品牌价值高达160亿元,令国内同行企业望其项背,但由于管理落后、运营不当,惨遭割腹之痛。邯郸的舒尔美商标,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享誉华夏,商标评估价值达2.5亿元,由于合资不当,以360万人民币转让给美国金百利公司后,被美国公司以信舒特商标取而代之,致使舒尔美销声匿迹,企业从此萎靡不振,直至破产。
此外,还有唐山的豪门,邢台的五谷道场,石家庄的环宇、维力等,不胜枚举。据估算,我省品牌流失率为18%左右,平均生命力仅为18年。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如果以10年为一个周期,现在很多品牌在10年、20年前才刚具雏形,如果不大力提高现有品牌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拓展能力,若干年后是一个什么情形将不得而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有自然淘汰、盲目扩张等多种因素,但更多的还是使用不当、保护不力,把对民族品牌的不抛弃、不放弃变成了不珍惜、不爱惜,当遭遇跨国公司的品牌扩张后,难以应对,最终多年心血付诸东流。
品牌之短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少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产品出口的通行证,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作用明显。但我省涉农商标的注册意识和运用水平还相对落后,使用形式单一,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据了解,目前,我省农业商标的拥有量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今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农业品牌包含的科技、工艺、文化、营销、服务等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挖掘和提高。
尤其是国内外炙手可热的地理标志,其地域性特点决定了它所产生的利益将惠及该地区的全体群众,是促进区域整体脱贫致富、带动多业联动发展的重要动力。我省虽拥有113项地理标志资源,但仅注册了7件,与浙江省54件、福建省37件、新疆24件相差甚远,与农业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饶阳县大尹村镇是省农业厅命名的河北蔬菜第一镇,全镇有2万多个大棚,年产果菜6.8亿斤,占北京市场的1/3。但至今没有注册一件商标,对外统称饶阳蔬菜,当地政府和菜农眼睁睁地看着很多蔬菜被冠以山东寿光的名称后销往全国各地。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市场的火热,商标、版权、专利的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而我们生活中就常有商标交易的例子,这有利于盘活商标的价值。今天,就和大家来说说商标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降低风险,以免发生不被核准或转让纠纷的情况。商标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一:未拿到商标证的商标是否可以转让?已提交申请并拿到受理通知书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是可以申请转让的,不过,未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被驳回的风险,转让之后,风险就会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问题二:为什么说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要一并办理转让?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天津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不应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否则,商标交易的申请不会被商标局核准。
问题三:转让双方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1、转让双方提供有效的资料。如果双方都是公司,需要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以示公司是正常经营的。如果是转让双方或单方是个人的话,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2、商标的地址及企业名称未同步变更将导致商标转让驳回。营业执照的信息需要与商标证的信息相一致,因此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或地址有所变更的,应同时把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或企业名称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办理会导致商标转让申请被驳回。另外,转受让双方方盖章或签名需要与申请商标时的盖章或签名相符。
综上所述,大家明白了商标交易需要注意的事项吗?商标交易虽然比商标注册节省时间成本,但还是要是要注意商标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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