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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个人商标转让的详细流程

作者:天津鑫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8 08:03:25

注销公司的误区有哪些?现在开公司非常简单,但是如何经营下去是个考验,工商注册小编提醒你一旦公司没法继续经营下去了,只好进行注销了。下面工商注册代理小编为您介绍下注销公司的误区:

一、什么是公司注销?当公司宣告破产或被其他公司收购,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这是因为经营了不规范的业务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是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

二、公司注销的几种非自主状况:

1、个体工商户逾期且没有正当理由不验照,在工商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后仍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做出注销决定;

2、个体户停业时间超过六个月,工商部门决定收缴其营业执照后当事人仍不恢复营业的,应注销其营业执照;

3、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做出并生效后,当事人应依法履行清算责任后申请注销登记,如果当事人拒不申请或本已解散无法申请时,应由登记机关公告后予以注销。

三、公司注销存在的三个误区:

1、认为公司不经营了,不用注销会自动取消。

2、公司经营了,没有业务就不用去做年报、报税。

3、公司不注销没什么影响,不需要去注销。

从在先企业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应当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条款来进行维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天津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天津商标注册影响大切记谨慎,当下人们对于品牌和商标的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重视到了对自己的商标权的保护。一般来讲,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有两种,一种就是自己进行商标注册,另一种就是找代理公司进行代理注册。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办理手续的程序在不断地简化,时间在不断缩短,效率也在不断提高,个人独立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也被一些人所采纳。但是“尺有所长,寸有所短”。

举个例子,个人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时候,会经常因为一些比如材料准备不全不对,不知道往哪些部门跑等类似的问题,浪费许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而一些代理商标注册的公司拥有专业的团队,他们具备丰富的商标注册经验,有较为灵活的人脉资源,掌握我们外界并不太熟悉的内部消息和内部资源,和客户树立起长期稳定的关系,在这些方面,有实力的代理公司能够更好的完成业务。

市面上会有琳琅满目的代理公司,对于这些代理公司的选择,我们更要谨慎。先应该对所选代理公司的背景,信誉等有个简单的了解;其次,尽量选择有代理资格证的代理人员,专业性较强;一定要认真核对商标代理是否在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天津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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