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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费用

专利申请费用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产品实物一件,也可以提供产品六面视图及立体图一份或六面及立体照片一式四份;

个人申请申请还需: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申请:执照复印件

专利每年都需交年费;

申请一件外观专利的费用是1500元(包第一年年费)。

专利使用期限是10年,10年过后,专利不在属于个人或公司拥有。专利权被授予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专有使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随意使用专利树木人的专利技术。给予专利权这样的保护,可以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客观上促进社会在技术领域的进步和发展。不过,如果不对专利权在有效期上做一些限制,权利人可能会持久垄断专利技术。

这样不仅会妨碍他人正常、合理地使用该技术,还可能会形成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较高的市场价格的长期垄断,公众利益会受到损害。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在其技术领域的进步和发展的同时,又有可能因专利权的长垄断而使其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因此出于对他人、社会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在保护专利权、满足专利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有必要在某些方面对专利权做些限制,如限定一定的专利权有效期。专利权有效期一旦届满,权利人不再垄断专利技术,他人对该技术的使用不再受任何限制。

商标注册的好处很多,所以很多企业想要尽量注册一些相关的商标,近期有的企业想到用“李文亮”、“终南山”、“火神山”、“雷神山”等注册商标,但是可以注册吗?我们集睿知识产权和大家分享。

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此前,因李文亮医生姓名遭商标抢注,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后以“李文亮”为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被驳回。“李文亮”“钟南山”为什么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对此进行了法律解读。“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也包含经济利益,名人姓名尤为突出。”徐川涵指出,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商业价值联系紧密,社会公众极容易将商品和该公众人物联系起来。若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随便注册为商标,将会产生搭“便车”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并未明确人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项明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而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即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徐川涵表示,能否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商标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考虑,比如钟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社会环境下,不仅具备了高辨识度,还应列入“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范围,属于禁注范围。而对于已经去世的名人,司法实践通常从“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层面进行考量。

至于普通人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条规定,徐川涵解释说,普通人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自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只要不违反禁注条款。

此外,今年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因此,像“李文亮”“钟南山”“火神山”“雷神山”“方舱”等商标注册申请,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法予以驳回。

任何商业活动都是价值与风险并存的,商标注册也不例外,那么天津商标注册都有那些风险呢?今天我们整理了商标注册所包含的风险,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

同样,商标局各职能处的各审查流程和环节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就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固然随着这些年来商标局计算机系统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治理上的改进,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无论怎样,这种现象在相称时期内是无法避免而客观存在的.

2、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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